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形式 。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公務員放高利貸原則上不犯法,但放貸款項來源於銀行專項貸款的除外,公務員放高利貸是壹種違法行為,公務員是我國公家機關的行政組織人員,必須接受我國《公務員法》的監督,其行為必須符合《公務員法》的行為規範,因此,公務員放貸不犯罪,但違法,該行為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類型的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