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規定的有效情形。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由銀行統壹辦理,但根據《公司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民間借貸或公司借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仍然可以有效。
2.有效的稅收征管政策。在稅收征管方面,稅收征管機關也變相認可了企業借貸合同的效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和費用以及納稅人經批準的集資利潤支出,按照小於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的部分,在當期稅前扣除。
(二)企業內部資金借貸無效的情況。這種情況主要存在於大型集團公司內部的非法借貸行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借貸合同。比如名義上買賣債權的行為,而不是實際買賣債權的行為,只是借入資金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掩蓋非法目的也是壹種合法形式,從而根據銀行法的相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