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依法核準登記註冊;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人為新設立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有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明確合法;該項目符合國家有關產業、土地和環保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法定管理程序;符合國家對投資項目資本制度的規定;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固定資產貸款是銀行發放給企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前,中國的銀行只向企業的流動資金發放貸款。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是國家財政撥的,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是自己籌集的。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從1979起,人民銀行開始為企業發放中短期設備貸款,以增加投資少、見效快的關鍵設備。
1982中短期設備貸款更名為“技術改造貸款”。65438年8月至0979年8月,我國基本建設投資開始由財政撥款逐步轉為建設銀行貸款。壹年多的試行表明,這壹改革措施使建設資金的使用由無償變為有償。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發揮了經濟組織和經濟手段的作用,把經濟責任、經濟權力和經濟利益結合起來,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