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書面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