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國有土地出讓金可以分期支付的,但分期的期限不能超過簽訂出讓合同後壹年,並且要在簽訂合同壹個月內支付50。
土地拍賣即土地使用權拍賣。在指定的時間、公***場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通過公開競價而定價的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拍賣適用範圍:
1、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投性的項目用地;
2、原經批準劃撥或出讓,因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以拍賣方式進行的用地;
4、經法院判決需拍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八條
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