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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應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扣除:
(壹)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
(2)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應納稅工資額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規定的範圍內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律:
第十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的。
納稅人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和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允許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企業間貸款,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外,
納稅人從關聯方獲得的貸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除的規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