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性質不同
1.在委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具有財產管理的性質,主要根據委托人的指令轉移委托財產。
2.在信托貸款業務中,受托人通過類似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托人進行投資。
第二,形式不同
1.委托貸款合同應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簽訂,或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分別簽訂。
2.信托貸款合同中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協議,信托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而信托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
三、確定借款合同的內容不同。
1.委托貸款合同中,貸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人、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應由委托人指定。
2.在信托貸款合同中,委托人很少幹預貸款合同,獨立於信托合同,貸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托人決定。
第四,責任和風險不同。
1.在委托貸款中,借款人有直接向委托人償還貸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在信托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沒有直接償還本金的義務。
2.信托機構應對信托貸款的資金安全負責,風險由信托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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