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的借款都需要交哪些稅?
(壹)企業之間由於業務的發生,有時候資金不足,就容易發生互相借款的情況,這時候就有不少財務人員苦惱了,這些借款都需要交哪些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之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壹項第(五)款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二)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提供貸款服務,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