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擔保期限與老板和我們之間的合同期限無關。
擔保有風險,切記!
參考資料:
《擔保法》規定: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二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壹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保證人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第二十壹條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