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經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催告的,解除權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計算。
(二)逾期交房導致買受人租金成本增加的,買受人可以在逾期交房期間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向開發商索賠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