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壹)有權要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二)監督檢查貸款使用的權利。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
(三)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2)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合同對貸款用途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並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3)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貸款免費時,借款人必須按期償還貸款本金;貸款發放時,借款人不僅要歸還貸款本金,還要按約定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