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積金是為了解決購房人和租房人的經濟壓力,貸款額度與借款人的經濟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次數和信用情況有關,與提取公積金無關。
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1,提取公積金要求職工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2.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3、購買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裝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公積金。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大病提取公積金,可以提取公積金。
5、離休、退休、出國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綜上所述,公積金提取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生活需要,也是為了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提取公積金的時候,需要了解相關的規定和流程,確保公積金合法合法的使用。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