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存單位為新錄用職工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時間明顯滯後於實際勞動關系形成時間的,單位應當補繳該期間未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因未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基數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增加的,應當補繳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註: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區工作者必須根據相關文件規定每年繳納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後的差額。)
3.單位調入未及時確認的,員工辦理補繳手續。具體能否繳納住房公積金還要看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您可以登錄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網站查看住房公積金繳納的相關工作指南和政策。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