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了;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定居;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6.租房自住;(職工及其配偶在京無自有住房,租住公租房或商品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農民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法定退休年齡屆滿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
11,死亡或宣告死亡;
職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從本人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