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裝修、大修自有住房的;②已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將戶口遷出本市的;(八)職工與非本市戶籍的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未在本市就業並離開本市的;(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十)部分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十壹)因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法律客觀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