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積金額度調整時間為7月1日至9月30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同級組織、人民團體和財政部門核定的口徑計算。企業和其他組織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項目確定。
2.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六)納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繳納租金;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集中存儲滿兩年後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提取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1、職工身份證及復印件兩份、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
2.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結婚證或戶口本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文件復印件兩份及復印件壹份;
3.產權證復印件;
4、契稅完稅證明及復印件;
5.單位出具的所購房屋所在城市戶籍證明或所購房屋所在城市職工工作證明復印件;
6.貸款合同副本;
7.貸款還款憑證或抵押貸款支付憑證復印件;
8.同意查詢其信用信息的員工簽署的委托書復印件;
9.員工與他人共同借款的,還應提供以下文件:
(1)員工與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2)員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同壹戶口本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證明或關系證明及公安部門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復印件;
(3)職工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借款的,還應提供職工以外的共同借款人簽署的《共同借款人提款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