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的認定首先要滿足“共有人”的三個條件:
1.“居民”應當在被拆遷房屋內有常住戶口。目前房屋拆遷補償已經從人口補償安置轉變為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補償安置。相應地,公安機關也對房屋拆遷區域的戶籍管理規定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在新發放的拆遷許可證基地內的常住戶口將不再被“凍結”。因此,拆遷許可證發放前,應取得“室友”的常住戶口。
2.“室友”在拆遷許可證發放時已在該房屋實際居住並居住滿壹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對於“居住壹年以上”的時限,可以理解為在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前,妳已經在該房屋居住壹年以上;也可以理解為實際在房子裏住了壹年以上。對於“特殊情況除外”,壹般來說,因生活條件困難而在外租房,為上學和就業方便而住在學校或工作單位的,應屬於特殊情況。
3.“室友”是指在本市沒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房屋”是指有個人產權的房屋或有使用權的公房。雖無房但已享受住房補貼,也應視為有房。至於“住房困難”的認定,可以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5平方米(含5平方米)為參考標準。
需要註意的是,拆遷過程中“同居者”的界定要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但對於因結婚、生育等原因在被拆遷房屋居住不滿壹年,或者在其他地方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只要在被拆遷房屋有常住戶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