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下級行就某企業調增授信額度須報請上級行批準,如果需要增加的授信額度超過申報行當年的基本授權限額,上級行的批復應同時包括對某企業調增的授信額度和對該分行的特別授權。
三、對優秀企業可在貸款、貼現、承兌、擔保和信用證等業務範圍內分別確定授信額度。各分支機構不得將各類業務的最高授信限額捆在壹起自行調劑使用或違章越權操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業務規章、風險管理辦法和授權授信管理權限執行。
法律依據:《中國工商銀行關於規範和改進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下級行就某企業調增授信額度須報請上級行批準,如果需要增加的授信額度超過申報行當年的基本授權限額,上級行的批復應同時包括對某企業調增的授信額度和對該分行的特別授權。
如果某企業屬於我行確定的優秀企業,總行對分行的特別授權可以跨年度使用,直至下次特別授權。
三、對優秀企業可在貸款、貼現、承兌、擔保和信用證等業務範圍內分別確定授信額度。各分支機構不得將各類業務的最高授信限額捆在壹起自行調劑使用或違章越權操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業務規章、風險管理辦法和授權授信管理權限執行。
對優秀企業給予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額度,應按風險管理辦法操作,並根據資金用途和風險度確定貸款方式,不能壹概采取信用放款,也不得將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用於固定資產貸款(後者仍應按授權限額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