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或其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購買的住房(期房)應位於宜昌市區,並已納入中心可貸房產範圍。
2.借款人年齡應在18至65周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購房人及配偶為借款人,父母及成年子女已繳納住房公積金,需要參與計算貸款額度的,也應是借款人。
3.借款人中,應當有1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作為主要借款人。主借款人在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機構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含),個人繳存狀況正常。
4.借款人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5.借款人沒有未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6.貸款申請時間為購房合同簽訂後2年內。
7.已支付總房款的20%以上。
8.借款人在宜昌地區未繳納住房公積金,且無宜昌地區戶籍的,可以提供宜昌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作為擔保人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9.符合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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