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高息放貸,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
2、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被高息貸款的。
借款人申請貸款需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有按期償還本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還清;如無還款,已制定貸款人認可的還款計劃;
2.除不需要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外,由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當事人已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權投資累計金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占項目所需投資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綜上所述,關於高利貸犯罪立案標準的問題,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經給出了詳細的答案。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5條
以放貸為目的,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