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補領流程如下:
1.申請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申領居民身份證;
3.受理窗口受理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登記表;
4.申請人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繳納證件費用,並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和費用收據;
5.30個工作日以後,本人攜帶身份證領取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並申請提速辦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郵政快遞送達指定地點。
身份證異地辦理流程如下:
1.公民填寫並向公安機關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
2、提交戶口簿;
3.繳納證書費;
4.等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符合要求的發放身份證。
綜上,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