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媳婦的要求不合理。父母買的房子產權是父母的,甚至不是兒子的,更不是準兒媳婦的婚前財產。我的觀點是,父母買的房子,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還是準兒媳的名字,都要用明確的方式證明是老人的財產。比如財產可以公證或者有條件的給兒子兒媳。當然,如果是老人支付部分購房款,或者有後續貸款需要兒子兒媳承擔,就需要證明老人與兒子兒媳之間的產權份額。毫無疑問,父母買的房子屬於男方婚前財產。如果女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是什麽意思?要不要老人把房子免費給小兩口,作為小兩口的財產?那麽如果以後再有其他情況,女方還能平分嗎?世界上沒有這種不合理的要求。婚前財產歸誰,婚後夫妻生活期間創造的財富是夫妻雙方的財產,這是公平合理的。不勞而獲,或者認為婚後女方會受到損失,男方需要拿出壹半財產進行補償,這在計算上有點過分,屬於對老年人財產的侵害。至於兒子媳婦結婚怎麽樣,夫妻倆過得怎麽樣,千萬不要拿父母買的房子當籌碼。那樣的話,我認為他們的婚姻不會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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