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父母本人名義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房產所有權轉移到子女壹方名下的情況(1)如果房產的轉移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顯然房產的所有權應該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2)房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房產登記在出資父母子女名下的,仍視為僅贈與其中壹個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3)房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房產登記在非子女配偶或夫妻雙方名下,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產貸款的,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以子女名義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並將房產權屬登記在壹個子女或兩個子女名下的情況(1)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的,屬於接受出資的子女婚前個人財產;(2)如果貢獻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後,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據此,婚後以出資額為首付款以壹方或雙方子女名義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所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壹方或雙方子女名下,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出資買房被認定為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那麽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就要通過協商確定財產分割,然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雙方想分得更多的財產,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由法院判決財產歸屬。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七十八條
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