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給付義務的壹方因長期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確實無法按照原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能力並負擔得起的。
(2)有支付義務的壹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無經濟能力又無力支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如果有經濟能力,就要按照原協議或判決支付。
(三)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再婚的,繼父或者繼母願意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的,原給付義務人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繼父或繼母不願支付的,生父或生母仍應按原數額支付撫養費。法定義務,並不是因為父母沒有盡到養育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