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壹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壹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壹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壹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參考資料
事務所.北京律師[引用時間20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