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符合以下條件的,購房職工(含共有產權房)及其配偶可向省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含購房補貼)支付購房首付款: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產權房、限價房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該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已在省公積金中心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並已簽署承諾書;符合省公積金中心購房的其他條件。
在提取金額方面,職工(含共有產權人)及其配偶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首付款。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房款發票,金額不低於合同約定的首付款與職工(含共有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差額;購房人員及其配偶簽署的委托書;購房職工及配偶所需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原件。
此外,申請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只能由職工本人及其配偶辦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代為辦理;購買房屋的員工應準確計算要提取的金額。如果已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則不再可以申請購買該房產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並入公積金賬戶余額計算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