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扶貧開發、老區建設工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扶貧開發的政鼎、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研究和制定全縣扶貧開發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3.指導貧困鄉鎮和重點村開展扶貧開發工作,總結推廣扶貧開發工作中的典型經驗。
4.協調解決扶貧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5.按照國家、省、市、縣關於各種扶貧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辦法,管好用好扶貧資金和物資,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6.會同有關部門***同規劃、設計、論證、篩選扶貧開發項目,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立項,向省市申報並爭取扶貧資金,同時,做好項目實施中的組織、協調工作。
7.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壹部署,組織協調社會扶貧濟困、部門對口幫扶工作,負責縣內外社會各界捐贈的扶貧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