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
1.房屋捐贈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產歸捐贈人所有,不予分割。
2.婚後父母壹方投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分割。
3.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無論產權登記在哪個名下,都需要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於購房人個人財產,不得分割。婚後還款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比例補償。
5.如果雙方使用* * *同壹套房產以父母名義購房,且產權登記在父母壹方名下,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算按照出資額償還出資。
6.婚後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歸夫妻雙方所有,房屋產權分割原則上應平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九條規定,“即無論婚後多少年,壹方婚前財產仍歸另壹方所有。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婚前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財產、資本利得以及繼承或贈與的其他合法收入。
2.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的產權,如婚前預售房屋的產權、付清全部房款等,婚後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
4.壹方婚前以貨幣和股權形式存在,婚後則表現為另壹種財產形式。比如,壹方將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進行保存,股權轉換為貨幣,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格局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所以應當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