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的風險權重越小,其安全性越高,如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風險權重為0%。降低風險加權資產的方法是增加風險權重較低的資產,減少風險權重較高的資產。壹般來說,債券的風險權重小於貸款;質押貸款的風險權重小於保證貸款的風險權重;信用貸款風險權重較大。
國內現行的資本監管規則主要是根據1988資本協議(BaselⅰI)設定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辦法》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信用風險標準法的規定,並考慮國內銀行實際,細化了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體系,提高了信用風險資本要求的敏感性;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
與現行方法相比,權重法下資產風險權重體系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海外債權的風險權重基於債務人的外部評級;
二是取消對境外和境內公用企業的優惠風險權重;
三是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不再使用簡單的資本扣除法,而是區分股權風險暴露的不同性質,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
四是國內銀行債權風險權重小幅上調(從20%上調至25%);
五是下調了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至75%);
第六,降低個貸風險權重(從100%降至75%);
第七,住房抵押貸款分為壹套房和二套房,風險權重不同。首套房按揭貸款風險權重為45%,二套房按揭貸款風險權重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