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分割: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沒有書面約定的,按雙方約定辦理;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償還貸款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予以補償。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房產將由雙方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