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還規定,將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對於非應計貸款的轉回,《制度》中未進行規定。
假定上例中銀行按月結息,並已於2003年10月21日將該筆貸款轉人非應計貸款,而銀行於2003年11月20日收到了客戶A的還款20萬元(即連續四個月的利息),此時客戶的經營狀況發生了明顯的好轉。那麽按照《制度》的規定,銀行在收到這20萬元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借:現金20萬元;貸:非應計貸款2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缺陷是違背了貸款本金與利息應當分開核算的原則,在銀行與客戶進行的定期對賬中容易造成壹定程度的誤解。從風險分析的角度來看,也往往不能反映出客戶實際還貸能力的變化。如果已經確認為非應計貸款,但在客戶以後的經營過程中又出現了對還款能力有利的因素變化,經風險管理部門確認有足夠證據表明客戶以後能夠及時足額償還該筆貸款的本息,則可將該筆貸款從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的原則以及披露其金額和理由。因此,當銀行於2003年11月20日收到20萬元的還款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應計貸款1000萬元;貸:非應計貸款1000萬元。同時,借:現金20萬元;貸:利息收入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