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是否涉嫌下列三種情形之壹:壹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戶數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三是在造成的經濟損失方面,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