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清償債權。
抵押貸款的流動性通常為50%-70%;在質押貸款中,比如存單和國債基本都是100%,股票和公司債可以達到60%-70%。
2.有效期
當事人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押物或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
3.占有模式
抵押貸款是不轉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的占有地位,而僅將其作為抵押物的壹種貸款形式;質押貸款的占有權原則上應轉移給質權人。因為抵押和質押在是否轉讓上是不壹樣的。所以管理上差別很大。
4.根據不同的對象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是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如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機器、交通工具,依法承包並經承包方同意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荒山荒地、溝渠的土地使用權等,而可以作為質押的是權利,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存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財產權等。
5.註冊部門之間的差異
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相應的管理部門;以股份或者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向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抵押和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1)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優先支付拍賣、變賣價款。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優先受償的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