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發放貸款罪由犯罪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非法發放貸款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麽?
1,犯罪對象
非法發放貸款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具體是國家貸款管理系統。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
非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因其非法發放貸款而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由於過失。
綜上所述,認定非法發放貸款罪造成的損失,應以偵查機關立案的時間為準。偵查機關立案後,行為人的退賠行為不影響定罪,也不影響損失數額的認定。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