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所有的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權或者留置權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