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申請公積金貸款修建自住房的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貸款前六個月正常連續繳存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由於借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積金繳存而後又壹次性地補繳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屬於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形。借款申請人必須自補繳之月起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的,才能申請上海公積金貸款。但單位壹次性全額補繳所有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視同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2、借款申請人是建造、翻建、大修上海市自住住房的產權人;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應提供上海市、區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棚戶簡屋的修繕應提供上海市房地部門頒發的督修單等批準文件;
4、建造、翻建、大修上海市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不低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需另行提供證明材料);
5、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提供與施工單位簽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6、貸款申請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無公積金債務並且無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