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房東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將租賃房屋抵押給銀行的,是房東行使房屋所有權權利的表現,承租人不得幹涉。由於抵押貸款只需辦理抵押登記,不需要轉移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也不需要改變目前的租賃狀態,因此不影響承租人按合同約定租賃房屋。
如果房東不能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還款,銀行有權將房屋出售或折價以償還貸款債務,這樣可以優先實現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期間租賃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承租人請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房屋出租前已經抵押,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更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