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是基於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壹般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妥善保管抵押房屋。
(3)當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壹方不履行義務時,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賴債務人的行為實現其權利。
(4)抵押財產必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擁有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的房屋是國有房屋,抵押人必須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屋。
(5)房屋抵押的設立壹般以書面形式,並明確擔保範圍。
(6)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不會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住房抵押是壹種擔保權益。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房屋抵押人有權對抵押房屋進行追償,受讓人所遭受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