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開發銀行外匯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第十三條。在抵押貸款中,借款人需要為抵押的實物資產向保險公司辦理財產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保險項下的所有權益無條件轉讓給銀行。抵押財產的產權證和保險單由銀行保管。保險賠償首先償還銀行貸款的本息。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的,由銀行保管。貸款本息清償後,銀行將抵押財產的產權證、保險單及所附權利或質押物返還借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三)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四)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