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1。抵押品很難處理。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到”,即使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銀行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因為租賃仍然有效。2.租金收入很難獲得。在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的承租人簽訂長期租賃協議,要求承租人壹次性支付租賃費,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聯方,銀行將難以獲得租金收入用於償還貸款。3.抵押品的拍賣價格不公平。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貸款,銀行有權處分抵押財產以償還貸款。銀行拍賣抵押財產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可以采取措施故意壓低財產拍賣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建設用地用途的,應當在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如果借款人在辦理抵押貸款後改變了土地用途,比如將倉庫用地改為娛樂中心用地,根據我國法律,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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