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地產稅繳納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建新房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竣工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應當從房屋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買存量房的,應當自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應當從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或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期限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申報房產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如實填寫房產稅申報表。
四。納稅地點和征收機關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不動產不在同壹地點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不動產所在地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房產稅征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向當地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咨詢。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所以不同城市的收稅時間並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