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五)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十壹)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修正)》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修正)》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壹)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五)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八)違約責任;(九)爭議解決方式;(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十壹)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