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物權法》第190條、《城市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二十條。
第壹百九十條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物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成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
《城市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承租人請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壹)房屋租賃前抵押權已經設立,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更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