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貸款管理的通知》(2003121號):
"1.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引導和規範貸款投向。
“房地產開發貸款對象應當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信用等級高、無拖欠工程款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要重點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購買力的住宅項目,對大戶型、大面積、高檔商品房、別墅等項目進行適當限制。對空置商品房較多、負債率較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增房地產開發貸款要嚴格審批和監控。
“各商業銀行要嚴格執行《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建監發[2002]217號),不得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發放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形式的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由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時,自有資金(所有者權益)不得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只能用於本地區的房地產項目,嚴禁跨地區使用。″
3.銀行承兌匯票應視為流動資金貸款。
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全額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或以100%的銀行存款證明作為質押),目前存在爭議:壹種意見認為這種方式占用銀行資金或信用敞口,不違反121號文件;另壹種觀點認為,從會計角度看,全額存款或100%質押存單是先占用房企資金,再用票據進行融資和支付結算,應該是違規的。
動詞 (verb的縮寫)經與銀監部門確認,仍需執行(2003)12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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