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企業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企業為建造和開發符合納稅要求的產品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集團或者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統壹借款,供集團內其他成員企業共同使用的,借款人可以在使用貸款的企業之間合理分攤利息費用,允許使用貸款的企業合理分攤的利息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二條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造成的損失,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三條企業開發的產品(以成本對象為計量單位)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允許按有關規定經審查確認後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四條企業開發的產品轉為自用,實際使用時間不超過65,438+02個月並再次銷售的,折舊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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