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內設立的中資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相應上限。
管理要求的設定綜合考慮了銀行的類型、現有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現狀以及未來的空間。管理要求由法人(不含境外分行)制定並執行,對全國性銀行分支機構不單獨制定要求。
擴展數據:
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管理制度的背景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壹部署下,房地產長效機制的實施取得了明顯成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落實房地產長效機制,實行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參照國際經驗和我國國情,研究制定了房地產貸款集中管理制度,提高金融體系的韌性和穩定性。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約束,優化信貸結構,支持制造業、科技等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融資,促進金融、房地產與實體經濟均衡發展。
參考資料:
中國經濟網-央行、銀監會: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