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不支付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壹)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但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