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用途:用於支持個人在中國大陸城鎮購買、建造和大修住房。
2.貸款對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大陸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港澳臺自然人、具有中國大陸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國人。
3.貸款條件: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合法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購建、大修房屋的合同、協議及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4)所購房屋總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購買建築面積小於90平方米的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為20%),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房屋的首付款。
(5)有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補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