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而未告知買受人的;(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