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借款人應當直接向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在收到貸款申請和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三周內給予借款人正式答復。經審查批準後,貸款人應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所購房屋價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貸款申請批準後,貸款人將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繳存住房公積金額度的2倍。
擴展數據:
第五條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房戶補貼以不低於所購住房總價的30%作為購房首付款;如果有住房補貼,個人承諾的30%將是購房的首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賠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擔保人;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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